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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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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未来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未来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出资、国有企业出资、政府引导母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等。

  第五条 种子基金秉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本地、投硬科技的”的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行原则,支持科研项目就地转化、吉林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种子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

  (三)管理团队稳定,管理业绩优良,具有3名以上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 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业绩规模一般应不低于2亿元;

  第八条 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收集汇总项目来源,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三)拟定各期单只基金的设立、变更、增(减)资、清算等方案并操作实施;

  (四)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五)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拟定损失核销方案,实施股权、债权退出工作,适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

  (九)定期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经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种子基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和入驻长春市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项目。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或者项目团队: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创业项目;

  (二)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的转化项目;

  (四)高校院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者优胜项目团队;

  (二)企业实际运营时间一般应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可放宽至10年;

  (三)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原则上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资产总额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

  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含),且基金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投资应按照“种子基金投资额度/(企业当期投前估值+种子基金投资额度)×100%”计算后确定持股比例。如计算结果显示种子基金为最大股东时,应调减投资额度。

  已经设立企业的,企业当期投前估值可参考同行业近期成果融资案例、同业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市场常用的市盈率、市销率等方法,经协商后拟定。未设立企业的,拟设立企业预期估值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情况予以个性化考量。

  种子基金项目可由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申报,也可通过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团队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一)基金管理人对申报的项目资料和方案进行分类整理,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三)组织专家结合现场答辩情况以及立项报告等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调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拟定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等对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进行资金托管。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可用于购买谨慎保守型的银行理财类产品。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者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等。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产品的备案存续期限为5+3年(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科技团队回购股权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条件、价格、对象等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对有证据证明不能回收的下列投资,认定为损失:

  (一)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者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等,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或者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证据证明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认定为损失;

  (二)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相关报告,对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四)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或者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一)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形成核销方案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

  (二)市委科技委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进行审定,形成核销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不高于种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收取当年管理费用,依据种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提取。

  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清算时,在返还全体合伙人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后,剩余收益的20%首先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其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应当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50%(含)的亏损。

  每期种子基金清算后,市委科技委办公室按照整体基金项目对种子基金进行终期整体绩效评价,不以单个基金项目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投资前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的,可尽职免责。

  第三十条 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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